2010年8月4日星期三

人人難忍

法律面前無平等,
醉駕傷人兜巴冚,
示威遊行告襲警,
有錢權貴可放任。


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檢控
2010年08月04日 《蘋果日報》



如果你沒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沒有受過高深教育,又沒有貴為上等人有錢又有權的一大幫至親,你千萬不要惹上官非,特別是與襲警有關的罪行。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錢請個好律師,你會比其他人更平等,如果你有個法官叔叔,有個行政會舅舅,你會比更平等的人又再平等一些。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由二○○一年至今,先後有兩次襲警前科,都獲輕判罰款和社會服務令;今年初,她更在電視鏡頭前掌摑到場調查交通意外的警察,法官以她受躁狂抑鬱症影響,輕判一年感化、停牌一年、罰款八千。判決引致警民大譁,有網民甚至聲言上街遊行,討伐法官。
以嚴苛條例對示威者
輿論質疑法官輕判權貴家族背景的被告,理由非常充份,如果換了別人,別說有兩次前科,即使是初犯,看情節的嚴重程度,入獄機會極高。不少社運人士都有類似經驗,遊行示威警民衝突,稍有肢體碰撞,動輒都會被控襲警,而且大多罪成坐牢,襲警罪成為警方對付示威者最厲害的武器。類似例子,幾乎俯拾皆是,保育人士馮炳德先後兩次被判入獄,刑期超過四個多月,就是其中一個最典型個案。
話說回來,問題是不是全在審案的法官身上呢?是不是法官因為被告身份特殊而輕判她呢?人們不是法官肚內的蛔蟲,除了法官本人,沒有人能給絕對正確的答案,但如果對香港的法律制度稍有理解,就知道情況不是表面看那麼簡單。
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負責審案,而選擇用甚麼罪名檢控涉案人士,是律政司的職責,執法部門的權力也很大。自二○○七年開始,檢控示威人士襲警用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 36( 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刑罰判監兩年,不設緩刑。保育人士馮炳德或其他示威者,就以此罪被判坐牢。
但包致金姪女的襲警罪,控方卻以較輕的《警隊條例》 63條提出檢控:「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最高罰款五千及監禁六個月,可判緩刑。檢控的條例輕重不同,法官的判決,就理所當然可預期有不同的結果。
人們質問法官判決為何厚此而薄彼的同時,更要問的是,負責檢控的有關當局,為何以嚴苛條例對付示威者,卻以較輕的法律控告權貴家人,並且是一而再、再而三,這種選擇性的檢控政策,背後的邏輯和論據究竟如何,檢控和執法當局是否應該好好交代?
不少社運人士,都像包致金姪女一樣,本身並無暴力傾向,家庭背景和教育程度都很好,也並非壞人,而且為了社會進步,動機非常良好。如果警方和檢控當局以此為理由,改控較輕罪名,或以體諒的態度,撤銷檢控,相信社會將會更和諧,包庇權貴的指控,也會馬上煙消雲散。
吳志森
資深傳媒工作者

醉駕死者遺屬:法律幫晒有錢人
2010年08月04日
【本報訊】包致金姪女 Amina酒後逆線行車釀成車禍,有律師認為,根據案情,控方足以起訴她危險駕駛,但律政司最終選擇以罪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起訴,本身已是「不戰而降」。有醉駕車禍死者家屬對判決感到憤怒,認為難以阻嚇醉酒駕駛,批評事件由落案至量刑都是官官相衞。
「我讀書少,都知道道理喺邊,醉酒撞車罰得咁輕,都要問吓佢哋對唔對得住自己良心!」扎鐵工人馮建成前天得悉醉駕摑警富家女被輕判罰款 8,000元、感化一年後,感覺「好唔開心,法律真係幫晒啲有錢人」。去年 1月,落馬洲發生嚴重奪命車禍, 1名醉酒貨車司機奪去 5名扎鐵工人及 1名的士司機性命。
馮建成是死者馮志偉的叔父,他當日激動得向到場視察的特首曾蔭權下跪,要求嚴懲醉駕司機。一年多後看到有錢人醉駕撞車竟可輕易「甩身」,馮建成相當感慨:「今次佢好彩冇事,咁下次又點呢?好可能會再飲酒揸車影響其他人喎?每一條生命,背後都有個寶貴家庭 o架!」
律政司如同不戰而降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 Amina當日逆線行車,與旅遊巴迎頭相撞,足以構成危險駕駛。根據一般的檢控策略,控方多會直接控以危險駕駛,「博」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係你(律政司)一開始就揀咗告不小心駕駛,根本就係放水,係不戰而降」。
資料顯示, 07年至今年 4月,共有近 4,200名司機因醉駕、藥駕、危險駕駛及引致他人死亡被定罪,最高被判監 42個月及停牌 10年。 Amina因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 3,000元、拒絕提供呼氣樣本判罰 5,000元、停牌一年;襲警罪則判感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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