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星期二

特權

惡霸打橫行,
為民反被控,
權貴可枉法,
平民屈到盡。


過去案例
襲警判監示威者 斥「官官相衞」
2010年08月03日 《蘋果日報》
摑警員不用坐監,示威者向警員用「大聲公」卻要入獄。近年多名示威者被控襲警,曾因此入獄的保育人士馮炳德昨日說:「佢(包致金姪女)只係躁鬱症,唔係精神分裂,就算精神分裂,都唔一定可以用嚟做脫罪理由,好明顯同佢係名人有關,官官相衞。」
示威者與衝突也被控
根據警方數字,今年首五個月共 24名集會人士被捕。本報翻查資料,發現連同 6月 25日反政改集會後被捕的五人,今年至今被捕的已至少 29名,逼近過去四年平均每年被捕的 30人。
警方數字顯示,今年首五個月一人按《警隊條例》第 63條被控襲警。但翻查資料,今年至少已有四宗檢控集會人士襲警案。其中社民連主席陶君行去年十•一在中聯辦外和警方衝突,今年 2月被控襲警,其後裁定罪名不成立。港大女生陳巧文今年元旦在中聯辦門外示威與警衝突, 6月 10日被控襲警; FM101民間電台主持泰歷今年 3月 14日在中聯辦外示威時被帶走, 7月 2日被控告襲警罪。 6月 9日網上電台「青台」監製楊匡到中聯辦抗議內地對維權人士譚作人維持原判,與警衝突,楊涉扯下一女警肩章被控襲警,其後加控阻差辦公。三個案件仍未審結,其中楊匡是以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檢控。
包致金姪女三度襲警都不用坐牢。但 01年在學聯遊行用「大聲公」向警員「嗌咪」的梁俊威,以及 08年在爭普選遊行被指向警員鬆踭的馮炳德,都因襲警罪成入獄。馮炳德昨直斥昨日的判決不公義,「重犯咗三次有咩可能仲可以判感化?佢情緒抑鬱,唔等於佢唔知自己做緊乜。」本報記者
個案:社會福利員梁俊威 2001年參與學聯反對警方濫用警權示威時,以「大聲公」向警員表達訴求,被指令警員聽覺受影響。但警方事發後四個月才將他拘捕。梁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入獄五個月
個案:保育人士馮炳德 2008年 1月 13日參加爭取普選遊行時,被指向警員「鬆踭」,襲警罪成,判監 15周及賠償受害人 8,000元,其後上訴失敗須服刑
近年集會人士涉襲警被控數字
以《警隊條例》第 63條檢控的人數
2005年: 0  2006年: 1  2007年: 0
2008年: 0  2009年: 0  2010年 1至 5月: 1**

以《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的檢控
2005年: 0  2006年: 1  2007年: 19
2008年: 1  2009年: 4  2010年 1至 5月: 0**

遊行集會被捕人數
2005年: 1,158*  2006年: 23  2007年: 30
2008年: 39  2009年: 30  2010年 1至 5月: 24***

*當中 1,151人是在世貿部長級會議期間因非法集結被捕
**已知今年被控襲警的人數多於 1人,如港大女生陳巧文、網台主持楊匡及泰歷
***未計算今年 6月 25日參與政改集會被捕的 5人
資料來源:警務處

刑罰不公
團體:應統一襲警法例
2010年08月03日
資深大律師說,襲警屬嚴重罪行,一人三犯而毋須入獄,實屬「非常非常幸運」。人權組織質疑律政司在本案引用的法例,與檢控示威者襲警的法例不一,間接偏幫了包致金姪女,政府應統一法例,以免造成不公。
「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律政司針對不同被告的襲擊罪行,引用了不同的條例,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他說, 07年以來,示威者襲警個案都是引用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重判監兩年,不設緩刑;本案卻引用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最重判監六個月,或罰款五千元,亦可緩刑。
羅沃啟說:「過去被控襲警嘅示威者,通常喺被捕過程中掙扎觸碰到警員,同今次一個主動去襲擊警察嘅個案,好明顯係有個分別。」他說,兩條法例都是沿用港英時代法例,但英國現已統一為一條襲警罪條例,香港應該跟隨,以免造成不公。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說,他本人與包致金相識,不便直接評論本案。一般而言,襲警是嚴重罪行,通常初犯已被判監,何況再犯及三犯;如果襲警罪的被告同時涉嫌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等嚴重罪行,仍能避過判監,只判感化,是「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他會感到詫異。
湯家驊續說,以患病作為求情理由,通常只能在初犯時獲得法庭接納,再犯時再以此求情而再獲接納,非常罕見。他認為律政司應廣泛徵詢意見,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說:「無論告邊條罪行都好,法官如果信納有關嘅被告人,因為佢係受到精神病困擾,只係用一個感化嘅形式,取代監禁,係一個可接受、可以理解嘅做法。」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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