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星期一

無文化

街頭藝術趕到絕,
靚毛電訊可獨霸,
商家財團勢力大,
壓搾文化於萌芽。



街頭演藝竟遭票控
警稱接投訴 阻塞行人專區
2010年04月12日《蘋果日報》
【本報訊】民政事務局剛構思闢出公共空間讓藝術家進行街頭表演,言猶在耳,警方近日卻罕有地以傳票控告恒常到街上表演、藝名 Funny的街頭表演藝人蘇春就,指他上周二晚上於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時,兩次造成嚴重阻塞。 Mr. Funny昨午再戰怡和街,又被軍裝警員口頭警告。蘇春就慨嘆,若他被成功入罪,反映香港連街頭表演也容不下,將成為國際笑話。
記者:雷子樂 蔡建豪
票控事件在上周二( 6日)晚上約 9時發生。目擊者憶述,當時五名軍裝警員到場,有女觀眾在蘇春就的帽子放下鈔票,警員即上前查問她的資料。警方並即場驅散 20多名觀眾。蘇春就繼續表演拋扯鈴,警方即場攝影,其後上前以《簡易治罪條例》向他提出票控。

觀眾:表演係咪犯法













昨日 3時 50分,蘇春就開始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高峯期吸引約 150人觀看,並無造成阻塞。
當時有觀眾抱不平,質問警員「表演係咪犯法?」一名軍裝警員反唇相稽,對該觀眾說:「你唔使驚,你唔使震!讀多幾年書先返嚟啦!有理性冇分析!佢家冇掟到人唔代表將來冇機會嘛!你自己諗吓啱唔啱。」
警察公共關係科表示,當晚 6時 40分接獲一名市民投訴,警員巡邏發現表演吸引大量途人圍觀,造成阻塞,遂發出口頭警告,途人散去,警員離開。但約 8時 40分再有人致電 999,投訴表演構成阻塞,由於該表演者已被警告,所以決定以傳票控告他。警方在現場找到獨立證人證明表演引起阻塞,採取的行動「合情、合法、合理」。

報警人:波仔擲童頭









不過,蘇春就昨接受訪問時表示,事發當晚並沒嚴重阻塞街道,認為被票控是警方及附近商場管理公司無理打壓。他指銅鑼灣怡和街行人專用區(即記利佐治街介乎怡和街及百德新街)是「三煞位」,對正銅鑼灣地帶,其管理公司「十次有九次都報警」,濫用警力,趕絕街頭藝人。他昨午 3時 45分再到怡和街表演,果然又被警員干預。
蘇春就表演拋波仔、吹氣球、拋扯鈴,高峯期吸引約 150人圍觀,街道沒有阻塞,路人能如常通過。但到了 4時 30分,最少五名軍裝及交通警員到場了解,其中一人抄下他的身份證號碼,指他的行為違反《簡易治罪條例》。警察公共關係科昨表示,當時接到一名市民致電 999報警,指一名街頭表演者將波仔擲向兒童的頭部,怕造成傷人。警員指他阻街及會對他人造成危險,作出口頭警告後離開。
演出者:頻無理打壓
記者現場所見,蘇春就只是將豆袋球拋在地上着小童「執波」搞氣氛,明顯有人誇大事件浪費警力。蘇春就表示,自 05年恒常在街頭表演至今,頻頻收到無理報案打壓,這已是他第二次被控。 06年他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時,曾被票控在公眾地方造成妨擾罪,最後他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蘇春就說,警方今次做足工夫,找來獨立證人又即場拍攝,明顯有備而來。若他被入罪,反映香港號稱國際大都會,但連一個街頭藝人的表演都容不下,將成國際笑話。「呢頭話文化藝術係六大產業,嗰頭就走去打壓!」他並對有人多次濫用投訴感無奈,認為警察應多行一步,向投訴人解釋。

易拉架 o靚模佔領專區
2010年04月12日
【本報訊】同樣是行人專用區,蘇春就昨在銅鑼灣玩雜耍即被警員警告;同一時間,旺角行人專區有逾 40個「易拉架」電訊公司檔位在街頭招生意,又有電子產品公司派出 o靚模、 dancer表演,吸引百多人圍觀,但巡邏的警察、食環署人員視而不見。蘇春就搖頭慨嘆:「所有行人專用區,暫時都只係鼓吹消費。」希望香港能孕育出一條表演街,以藝術中和銅臭。
運輸署自 2000年開始大搞行人專用區,至今已在中環、灣仔、尖沙嘴、元朗、上水等地生根,吸引大量人流。根據運輸署網頁資料,設立行人專用區目的包括改善行人安全及流通情況、提倡步行、勸阻非必要的車輛、減少空氣污染和改善整體行人環境。但公眾應如何使用這些街道,一直衍生不少問題。
最引人詬病的例子,相信是電訊公司「霸道」推銷,造成阻街。政府 08年曾強調會大力打擊「易拉架」宣傳活動,指食環署會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檢控,結果雷聲大、雨點小,至去年 10月只得 470宗成功檢控。旺角行人專用區昨日如常被「易拉架」攻佔,大部份是寬頻網絡推銷攤檔,其次是回收舊電話「個體戶」。
蘇春就:只是消費點
有現場巡邏的食環署小販管理隊職員表示,街頭推銷寬頻網絡是由潔淨組與警察進行聯合行動時才會處理。遊走全港公共空間,蘇春就有感所有行人專用區都只是消費點,認為政府有需要劃出地方引入街頭表演,令公共空間變得多元。「如果街頭可以睇免費表演,咁基層小市民冇錢,都可以行吓街,唔會乜都冇。政府超豪咁買迪士尼,點解唔打造一個表演區,畀小市民多啲娛樂選擇?」

簡易治罪
消遣造成煩擾即屬違法
2010年04月12日
蘇春就在街頭拋波仔、吹氣球竟遭票控。原來在街上玩遊戲、消遣或遊蕩,確有可能觸犯法例。
罰款$500或囚三月
警察公共關係科表示,街頭表演者與一般市民一樣,必須守法,包括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對他人或交通造成滋擾或阻礙;不得造成噪音滋擾,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厭惡的不良表演。這些行為或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噪音管制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對於蘇春就今次被票控,警方指他涉及違反《簡易治罪條例》第 4條( 23)節:「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資料顯示,有關標題為「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的法例,任何人一旦違法,可處罰款$500或監禁三個月。
警方表示,如街頭表演活動違法,警方會視乎具體情況,向有關人士作勸喻或口頭警告,並可能會要求有關人士終止表演,或根據有關法例提出檢控。
本報記者

文化人嘆
匿於工廈才有表演空間
2010年04月12日
街頭藝術表演被趕絕,是香港這個國際大都會的悲哀。醉心獨立音樂的「自然活化合作社」發言人黃津鈺表示,面對執法機關的打壓,他們只能縮於工廠大廈的單位,才有表演空間。他慨嘆港人未盡明白文化藝術是生活的必需品,「接受到打樁噪音,接受唔到街頭音樂。」
政府支持 市民投訴
談及文化藝術工作者街頭表演被票控,黃津鈺即時想起國畫大師徐悲鴻的弟子龐均,年前來港取景素描,先後在三處地方被驅趕,他直言在台灣,即使跑到妓院等敏感地點取景,也未遭受如此對待,直言本港可悲。他說,本港完全沒有西方城市的 busking(街頭賣藝)文化,在行人隧道或公園以樂器演奏,難逃被干擾的命運,藝團也沒有勇氣走到行人專用區作街頭表演,「啲人完全唔明文化藝術,可以增加城市歸屬感。」
街頭音樂表演者龔志成上月於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舉行三場街頭音樂會,三次均收到鄰近居民的噪音投訴,警方也數度到場要求降低聲量。諷刺的是,舉辦是次街頭音樂會本身得到政府支持,市民是否懂得欣賞卻是另一回事。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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